经当地警方调查,认为教师合理的罚抄、罚站等行为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调整范畴,并未对陈某某作出处理。对于警方的处理结果,杨某某不服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公安机关不作为违法,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损失。该案的一审法院、泰州市海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教师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的管理、训导或其他矫治方式,未超过教育管理的合理边界。学生或家长不满教师教育惩戒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,后以公安机关不履行对教师立案查处职责为由提起诉讼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对于这一判决,杨某某仍然表示不服,并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教育惩戒行为是学校和老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、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,促使学生引以为戒、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,其实质是学校和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实施的内部教学管理活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