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孙宏建受贿、挪用公款、贪污一案,对被告人孙宏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,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;对孙宏建受贿、贪污犯罪所得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经审理查明:2006年至2021年,被告人孙宏建利用担任泰兴市黄桥镇党委书记、泰州市高港区区长、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、施工许可证审批、医疗设备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1万余元。2020年1月,被告人孙宏建利用担任泰州市高港区区长职务上的便利,个人决定将公款8550万元出借给其他单位用于经营活动,并谋取个人利益。2017年5月至2020年4月,被告人孙宏建利用担任泰州市高港区区长职务上的便利,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413万余元,其个人分得164万余元。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孙宏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、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,受贿、贪污数额特别巨大,挪用公款情节严重。鉴于被告人孙宏建主动至办案机关如实交代其贪污罪行,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受贿及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,认罪认罚,赃款赃物全部追缴,依法可以从轻、减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